单位可以擅自延长试用期吗?

[合同协议]    解决者:热心网友

我们单位会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这样做合适吗?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就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